|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國泰世華銀行文化慈善基金會,簡稱為國泰世華基金會。
第 二 條 :本基金會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創設之。
第 三 條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總行所在地台北市松仁路七號內,必要時得於國內外設立分會。
第二章 目的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以從事社會文化慈善事業為目的,包括左列事項:
- 出版國泰世華叢書:
(一)譯述國外有關金融、貿易及相關法律書刊並出版之。
(二)獎勵國內有關金融、貿易及其相關法律著作並出版之。
- 設置獎(助)學金。
- 建立「國泰世華金融圖書館」及「國泰世華藝術中心」。
- 獎助專題及特殊人才出國之研究。
- 舉辦學術演講會、研討會、文物展覽。
- 舉辦橋棋藝及平劇活動。
- 舉辦社會慈善事業。
本基金會並得接受社會各界捐款代辦指定公益事業或紀念性獎學金。
第三章 基金
第 五 條 :本基金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肆億零貳佰壹拾萬肆仟零參拾元整。
第 六 條 :本基金來源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捐助,亦得接受社會各界捐贈。
第四章 董事會
第 七 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本基金。
第 八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 關於本基金之保管事項。
- 關於本基金之生息運轉事項。
- 關於本基金之撥用事項。
- 關於本基金目的事業舉辦之決議事項。
- 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事項。
- 董事之改選(聘)。
- 其他有關事項。
第 九 條 :董事會設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第一屆董事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就下列人聘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代表三人至五人。
- 國內文化工商金融界人士四人至八人。
- 僑界知名人士二人至四人。
本基金會為應發展需要並得聘請國內外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額不限。
第 十 條:董事任期三年,得連聘之,董事於任期內出缺或辭聘,由董事會依前條規定聘補之,補足原任期。
第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及執行董事各一人,均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執行董事專責執行董事會有關決策事項。
第十二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之。
第十三條: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代理之。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決事項,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但對(一)變更或修改章程;(二)增減基金總額或目的事業;(三)不動產之處分;(四)解散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第五章 執行機構
第十五條:基金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至二人,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基金會全般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秘書、業務、會計、圖書各組或室,其辦事人員由秘書長視事實需要遴聘之。
第十六條: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派高級人員兼任或專任,其餘辦事人員原則上均為專任,少數人員亦得兼任。
第十七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財產清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財團基金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地方政府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呈准主管官署後施行。
|